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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医保无忧版承保职业特别职业除外
限购份数1份
承保年龄30天-65周岁
保障计划(一)1、一般医疗保险金:万元
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万元
3、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共享主险保额
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共享主险保额
5、恶性肿瘤医疗住院津贴:元/天
6、意外身故一次性给付:2万元
7、重大疾病一次性给付:5万元/10万元
8、恶性肿瘤扩展特需医疗:万元
9、恶性肿瘤扩展赴日医疗:万元
保障计划(二)1、一般医疗保险金:万元
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万元
3、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共享主险保额
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共享主险保额
5、恶性肿瘤医疗住院津贴:元/天
6、意外身故一次性给付:2万元
7、重大疾病一次性给付:5万元/10万元
8、恶性肿瘤扩展特需医疗:万元
9、恶性肿瘤扩展赴日医疗:万元
保障计划(一)1、一般医疗保险金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并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含第30日)的一般住院治疗,对此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计划(一)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届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并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含第30日)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对此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仍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重度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重大疾病门诊急诊治疗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本项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计划(一)3、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共享主险保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初次(保险合同届满前重新投保的或者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罹患恶性肿瘤,并在保险人认可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本项下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计划(一)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共享主险保额在保险期间内且等待期届满后,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对治疗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指定药店购买的特定药品费用,且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1.医院专科医生开具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2.每次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一个月;
3.每次特定药品处方仅限治疗期间在保险期间范围内;
4.该特定药品必须为保险期间届满日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上市的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且在约定的药品清单列表中;
5.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上述处方中所列的特定药品;
6.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特定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被保险人从慈善机构获得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赔付范围;
7.被保险人购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前,需按下述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处方审核:
(1)购药申请和药品处方审核。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提交恶性肿瘤指定药店购买特定药品购药申请(以下简称“购药申请”),并提供下列购药申请材料:
①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②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支持审核的全部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病理检查报告、影像报告、检查化验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原件。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④医生开具的特定药品处方;
⑤医院开具的外购药证明;
⑥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⑦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保险金转账授权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保险人基于提交的资料进行药品处方审核。
若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审核,或者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保险人有权要求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如果保险金申请人未提交购药申请或者处方审核未通过,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2)药品购买。特定药品购药申请及特定药品处方首次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保险人将指引保险金申请人,携带或配合提供有效药品处方、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如有)、保险金代领取授权书(工作人员出具)、领药确认书(工作人员出具)到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确认取药的指定药店自取药品。
非首次购药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保险金申请人可选择去指定药店自取药品或送药上门服务,若选择送药上门服务,保险人将协调药店进行冷链配送到保险金申请人的指定地址,保险金申请人收到药品时须提供有效药品处方、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如有)
保障计划(一)5、恶性肿瘤医疗住院津贴元/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后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障计划(一)6、意外身故一次性给付2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保障计划(一)7、重大疾病一次性给付5万元/1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或等待期内已出现符合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即使在等待期后才确诊,保险人亦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但被保险人为续保的,则不受本项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续保的或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罹患本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障计划(一)8、恶性肿瘤扩展特需医疗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在主险合同下,保险人扩展承保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所发生的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医疗费用。
保障计划(一)9、恶性肿瘤扩展赴日医疗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向保险人提出恶性肿瘤--重度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定,医院进行包括手术治疗的治疗,则对于授权服务提供商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安排被保险人在日本接受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赴日治疗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治疗费、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手术费等。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赴日本治疗设有累计次数限制,累计次数限制将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被保险人赴日本治疗的次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累计次数,则保险人不再接受被保险人新的赴日本治疗的申请。
保险人累计给付恶性肿瘤--重度赴日治疗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前或等待期内发生任何与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有关的诊断、治疗、服用药物,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向下可收听/查看/更多内容保障计划(二)1、一般医疗保险金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并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含第30日)的一般住院治疗,对此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计划(二)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届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并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含第30日)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对此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仍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重度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重大疾病门诊急诊治疗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本项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计划(二)3、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共享主险保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初次(保险合同届满前重新投保的或者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罹患恶性肿瘤,并在保险人认可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本项下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计划(二)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共享主险保额在保险期间内且等待期届满后,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对治疗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指定药店购买的特定药品费用,且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1.医院专科医生开具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2.每次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一个月;
3.每次特定药品处方仅限治疗期间在保险期间范围内;
4.该特定药品必须为保险期间届满日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上市的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且在约定的药品清单列表中;
5.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上述处方中所列的特定药品;
6.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特定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被保险人从慈善机构获得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赔付范围;
7.被保险人购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前,需按下述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处方审核:
(1)购药申请和药品处方审核。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提交恶性肿瘤指定药店购买特定药品购药申请(以下简称“购药申请”),并提供下列购药申请材料:
①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②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支持审核的全部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病理检查报告、影像报告、检查化验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原件。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④医生开具的特定药品处方;
⑤医院开具的外购药证明;
⑥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⑦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保险金转账授权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保险人基于提交的资料进行药品处方审核。若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审核,或者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保险人有权要求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如果保险金申请人未提交购药申请或者处方审核未通过,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2)药品购买。特定药品购药申请及特定药品处方首次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保险人将指引保险金申请人,携带或配合提供有效药品处方、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如有)、保险金代领取授权书(工作人员出具)、领药确认书(工作人员出具)到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确认取药的指定药店自取药品。
非首次购药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保险金申请人可选择去指定药店自取药品或送药上门服务,若选择送药上门服务,保险人将协调药店进行冷链配送到保险金申请人的指定地址,保险金申请人收到药品时须提供有效药品处方、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如有)
保障计划(二)5、恶性肿瘤医疗住院津贴元/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后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障计划(二)6、意外身故一次性给付2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保障计划(二)7、重大疾病一次性给付5万元/1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或等待期内已出现符合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即使在等待期后才确诊,保险人亦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但被保险人为续保的,则不受本项限制。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续保的或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罹患本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障计划(二)8、恶性肿瘤扩展特需医疗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在主险合同下,保险人扩展承保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所发生的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医疗费用。
保障计划(二)9、恶性肿瘤扩展赴日医疗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向保险人提出恶性肿瘤--重度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定,医院进行包括手术治疗的治疗,则对于授权服务提供商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安排被保险人在日本接受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赴日治疗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治疗费、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手术费等。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赴日本治疗设有累计次数限制,累计次数限制将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赴日本治疗的次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累计次数,则保险人不再接受被保险人新的赴日本治疗的申请。
保险人累计给付恶性肿瘤--重度赴日治疗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前或等待期内发生任何与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有关的诊断、治疗、服用药物,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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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太平医保无忧版产品名称:太平医保无忧版
承保公司:太平保险
承保职业:特别职业除外
限购份数:1份
承保年龄:30天-65周岁
保障期限:1年
产品条款
《中国上市靶向药清单》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院医疗费用保险(-T版)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C版)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住院津贴及意外身故给付保险(版)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恶性肿瘤扩展特需医疗保险(-A版)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版)条款》
《绿通服务城市列表》
《住院直付服务城市列表》
《院外靶向药直付城市列表》
《赴日医疗-医院名单》
《医保无忧版医疗服务流程介绍》
《特别职业表》
投保须知注:具体以电子保单和条款为准。本产品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目前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大连、天津、江苏、苏州、浙江、河南、山东、湖北、四川、湖南、重庆、青岛、山西、陕西、福建、安徽、辽宁、河北、云南、贵州、宁波、黑龙江、广西、厦门、内蒙古与江西等地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若您身处本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后续服务可能会因地域原因受到影响。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院医疗费用保险(-T版)条款》(标准版适用)、注册编号为:C0000263251073013342;、注册编号为:C000026325107301335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C版)条款》,注册编号为:C000026326101291032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住院津贴及意外身故给付保险(版)条款》、注册编号为:C000026325201291055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恶性肿瘤扩展特需医疗保险(-A版)条款》,注册编号为:C000026325201291047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版)条款》,注册编号为:C0000263252012910452。说明:过去一年中累计大于六个月的居住地为中国大陆境外地区或最近一个月有出境记录者暂时不能投保本产品。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陆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