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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摘要

为了加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增强广大市民传染病防治意识,提高防治知识水平,今天为大家普及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知识,希望能给大家的身心健康提供一定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于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该法共九章十八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目的

为了预防、消除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二、方针和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三、规定传染病的病种,分类及管理

甲类:2种,鼠疫,霍乱。

乙类: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

丙类: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

四、基层组织做什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五、公民在传染病防控中应负有哪些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六、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控制疫情需要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七、发现甲类传染病时怎么办?

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八、疫情信息由谁发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公职篇

一、应当及时报告和公布

(一)初始发现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主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

条件: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

程序: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主体: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

条件:发现有下列情形的: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程序: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

条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程序: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

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

条件:突发事件隐患。

程序: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二)政府内部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向社会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二、应当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主体:医疗机构。

条件:发现甲类传染病时(本次疫情属乙类,但按甲类管理)。

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

主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条件: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

措施:

1.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3.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四、县级以上政府可采取隔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条件: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

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保障: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解除: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五、县级以上政府可采取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条件: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程序: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解除: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六、宣布为疫区并实行封锁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

条件: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程序: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宣布为疫情的法律后果: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七、返程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

条件: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

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八、紧急征调人员、物资和设备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主体: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条件: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

措施内容: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权利保障:

1.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2.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九、生产、运送相关物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主体: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条件: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义务: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

平台管理:刘贤斌

编辑

黄雲(一审一校)

校审

文昱茹(二审二校)

审核

牟征孝(三审三校)

文章签发

柏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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